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社厅函〔2010〕198号文件关于换发仲裁员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文号】:豫人社仲裁[2010]10号
【主题词】: 人力资源 仲裁 证件 转发 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换发仲裁员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1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专人负责,认真维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要求以及全国仲裁员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视频会议的要求,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派参加过仲裁员管理信息系统培训,责任心强,岗位相对稳定的同志负责仲裁员管理系统的操作与管理,该同志要熟练掌握申领仲裁员证条件、仲裁员证的填写、发放,熟悉操作流程;要了解本辖区内仲裁员证编号及使用;在获取全国仲裁员管理信息系统密码后,按照要求登录操作系统,自行修改密码,并按要求认真对本市仲裁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填报数据进行维护。在维护过程中要严格操作程序,不懂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和部信息中心联系,由部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指导,防止出现由于操作失误造成系统出现问题。
二、编号规则。仲裁员证编号将按照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号代码》(GB\T2260)的规定进行编号(详见通知附件)。我省编号及各省辖市、县区编号详见《河南省省辖市仲裁员证编号目录》。
三、上报时间:2010年10月30 日前将填写《全国仲裁员管理信息系统开户申请表》,以传真形式上报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由省厅统一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五、联系方式:
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党明杰
电话/传真:0371-65952360
附件:《河南省省辖市仲裁员证编号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