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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9日 点击数:
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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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平顶山就业网 发布时间:2010-3-8 阅读:277次


 

 

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根据,〈〈平顶山市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平政[2004]18号文)精神,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可通过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便于您更好地理解<<平顶山市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平顶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选编了与您关系密切的重点政策内容解答如下:

 

   一.参加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程序是什么?

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本人提出申请,与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签订<<医疗保险代理协议书>>,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张;过去在企业参加过医疗保险者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彩色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二.没有参加过工作的个人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能否办理统筹内调动?

答:可到市人力资源市场大厅办理灵活就业备案手续,建立人事档案.同时为您办理养老保险.基本医疗的参保手续.

参保人员被新的用人单位录用后,并由新单位为其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市人力资源市场大厅领取并填写<<职工增减表>>一式两份,加盖调入单位公章,办理调动手续,入有欠费,必须补足所欠医疗保险费(含滞纳金 )后办理调动手续.

 

     三.参加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答:参加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首次参保的不同年龄按下列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1)不满30岁的人员按4%的比例缴纳;

(2)30岁(含30岁)以上不满40岁按4.5%的比例缴纳;

(3)40岁(含40岁)以上不满50岁按5%的比例缴纳;

(4)50岁(含50岁)以上不满60岁按5.5%的比例缴纳.

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即为参保人员终身比例,不随年龄的增长而变动.(视为中断的参保人员除外)

 

    四.参加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建立个人帐户?

答:参加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

 

    五.参加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如何缴费?何时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加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必须按年度缴费;每月的25日前将本年度(本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年度)交至代办机构.代理人员初次参加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从缴费之日起,连续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险相关待遇.

 

    六.参保人员欠费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缴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从欠缴之日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从欠缴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3个月未缴纳的按为中断参保,再次参保的,按首次参保对待。

 

    七.参保人员退休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是多少?

答:参加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25年,女性不少于20年,实际参加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低于10年,可办理有关手续并享受免缴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纳比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八.单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如何参加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答:1994年6月在原单位参加了“平顶山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和“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不间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费有间断的参加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时,应全额补足所欠医疗保险后,其1994年6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也视同缴费年限。否则,不视同缴费年限。

 

    九.参保人员住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按《平顶山市城镇灵活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其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1)    这里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计算年度,年度内首次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年度内第2次及以上住院治疗的,以后每次住院依次递减2。5个百分点。起付标准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自付。

  (2)    参保人员发生的超出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住院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段按比例共同支付。其中:起付标准至5000元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10000元以上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3)    年度内,每一参保人员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0%。超过最高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保险基金支付90%(经批准外传或传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降低10%)。大病救助保险费缴纳每满一年,由大病救助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逐年累加,但最高限额为12万元。

   (4)     

十.参保人员如何报销医疗费用?

答: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用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代办的还需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于每月25——30日到人力资源市场大厅办理。

 

 

平顶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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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2978727    297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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