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退休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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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平顶山就业网 发布时间:2010-11-16 阅读:151次 | |
关于退休的各种问题 办理退休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⑵、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⑶、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⑵、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⑷、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办理退休的年龄认定标准 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认定依据,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提前退休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提前5年退休的有: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连续工龄满10年的;或者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提前10年的有: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职工。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则可以不定期地提前退休。 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 原劳动人事部1985年3月4日颁布的《关于该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对提前退休的工种作了如下规定: (1)从事井下、高温、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休;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 以上所说高温作业,应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的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符合GB3608-83《高级作业分级》标准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坠落危险的。 (3)常年在海拔3500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区域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静侠、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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