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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3日 点击数:

 

 

 


 

 

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豫发〔2002〕14号

 

 

  1998年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抓好“两个确保”的同时,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全省就业局势基本保持稳定,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几年,我省城镇失业人员继续呈上升趋势,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仍很突出,就业和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

   (一)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是当前党委、政府工作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当务之急。

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正确处理发展经济、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就业的关系,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抓实抓好。要把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作为各级党委、政府重要的工作目标。要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的就业机制。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在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必须亲自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将促进再就业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体系,重点考核净增就业岗位、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强化再就业服务、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方面的情况,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同志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财政、编制、建设、税务、工商、银行、教育、民政、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的制定,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指导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再就业资金预算意见,确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方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管理服务信息化系统;加快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和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接续好社会保险关系,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计划部门要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宏观调控政策;支持和加强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制定和督促落实各项收费扶持政策。

    经贸部门要通过采取改善融投资环境、市场准入等方面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拓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渠道;把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做好优势企业减员增效工作。

    财政部门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开支,增加社会保障和再就业等支出,要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包括失业保险基金)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要根据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再就业资金,并将再就业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免收费项目。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积极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地;制定扶持政策,采取具体措施,加快发展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吸收下岗失业人员。

    人民银行要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税务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开展对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开业和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要认真落实各项行政性收费扶持政策;继续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机构编制部门要负责落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监察机构、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问题。

    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再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进一步推动工会职工培训、职业介绍、小额借款、职工消费合作社和解困贸易市场等有利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工作,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办实事,努力协助政府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民政、教育等部门也要研究采取具体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

    各级党组织要把保障群众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组织党员干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帮扶活动,强力推进下岗失业人员解困和再就业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树立和宣传下岗失业人员自强不息、艰苦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下岗职工转变观念,理解和支持企业改革,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二、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开辟就业门路,创造就业岗位

   (四)坚持以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为取向的宏观经济政策。

    把发展经济作为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保持我省国民经济必要的增长速度。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在经济发展中充分考虑就业因素,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扩大就业总量,创造就业岗位。

   (五)广开就业门路,多渠道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继续拓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的就业渠道。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大力开发适合就业困难群体的公益性岗位。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组织安排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到社区就业。积极发展旅游业和各类中介服务业,扩大就业。

     进一步调整所有制结构,打破市场垄断,放宽投资领域,优化融投资环境,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股份合作制经济;继续发展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安置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

     加强跨地区劳务协作。积极开展对外劳务输出,不断扩大输出规模。对地理位置偏僻,相对封闭的独立工矿区,要引导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组织他们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从事种植和养殖业。

    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通过多种方式分流和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破产企业要利用其有效资产安置职工。

     适应企业用工需求和就业方式的变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再就业。采取扶持政策,培育和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完善和落实促进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六)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本《意见》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固定收入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职业介绍或不参加为其组织的再就业培训的人员。被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的国有企业富余人员,不享受其他再就业扶持政策。

    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原来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未到期的仍继续执行。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国家规定格式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核发和管理。具体办法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的办法》执行。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要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统计制度,定期汇总上报。

   (七)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征税收的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政策的通知》)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免收费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所有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带有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清理,进一步明确免收或减收费用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坚决纠正各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行为。有关减免收费的具体办法,按《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执行。

    2.省、各省辖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由同级政府确定。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具体组织实施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具体办法按《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实施意见》执行。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各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3.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创业培训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限定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行政部门参加,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4.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城市管理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简化管理审批程序,严禁乱罚款、乱收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

    5.规范和完善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抓紧研究制定劳动关系形式、工资支付方式和社会保险等相关配套政策,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八)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按《税收政策的通知》和《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按《税收政策的通知》和《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纳。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亦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九)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济实体免征税收的具体办法按《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意见》、《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执行。

    (十)上述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年底。

    (十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再就业援助。

    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实施积极的再就业援助。各地要积极开展帮扶活动,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提供适合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要将提供公益性岗位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定期考核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凡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街道、社区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要列出名单,重点帮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并与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密切配合,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对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各地可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在后勤服务岗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由地方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岗位补贴。

    (十二)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以反映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各级财政还要安排资金,用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安排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

    中央和省财政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小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部分补贴、再就业服务补贴的部分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按《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十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抓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再就业政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下岗失业人员的投诉,限时办理办结;将落实再就业政策情况作为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有关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自查活动,发现本系统在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认真解决。各级监察部门要把对本地区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严肃查处不落实政策及其他违反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行政责任,使再就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身上。

    (十四)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严格掌握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街道和企业的作用,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要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

    四、建立健全再就业工作服务体系,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十五)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确保当地就业和再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经费与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开设专门窗口,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凡免费介绍当地政府确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成功,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其他免费服务,按其提供服务的数量、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评估考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贴。

    各地要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步伐,逐步实现就业服务信息化,为各类求职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要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信息联网,形成全省统一的就业信息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市要将信息网络延伸到街道、社区。

    各地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以技能培训为重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积极开展创业培训,为具备开业条件的人员提供项目咨询、论证、开业指导、资金信贷、跟踪扶持等项服务,重点培养一批自主创业带头人。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培训对象符合规定范围,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一定要求的,可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再就业培训补贴。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其他类型培训并在相关职业实现再就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培训费用从再就业资金在规定的额度内报销。

    (十六)加强基层社会保障、就业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并配备3—5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在社区聘请1名专职人员负责劳动保障工作,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立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劳动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县、区财政解决或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核发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动员组织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开展就业服务;负责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劳动保障统计调查工作。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掌握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生活提供相关服务。

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制定规划,抓好落实,切实加强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十七)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各地要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树立劳动监察文明执法形象,定期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的人员,保证工作经费。要建立失业登记、空岗报告、录用备案和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单位用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行为。

    五、坚持统筹兼顾,搞好就业的宏观调控

    (十八)正确处理好国有企业改革、减员增效与扩大就业的关系。

在坚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向,推进企业兼并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过程中,各地要切实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安置工作,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稳定的环境。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稳定措施不落实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必须事前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

    中央、省属企业的再就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当地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其再就业管理和统计等工作由当地有关部门统一负责。省属企业关闭破产,由当地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班子,负责协调离退休人员管理、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职工安置等工作。

    (十九)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和失业预警机制。

    各地要定期开展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并做好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当地的就业和失业动态变化。各级政府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工作预案,在下岗失业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及时采取措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缓解社会矛盾。

    (二十)统筹兼顾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工作。

    对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要引导和帮助他们参与市场竞争就业,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促进其实现就业,缓解就业压力。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认真清理不合理的限制政策,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继续巩固“两个确保”,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十一)各级政府要继续落实“三三制”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办法,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征缴率,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积极稳妥地开展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积极探索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失业保险,领取失业金后仍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帮助解决他们在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取暖、子女入学、水电煤气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二十二)完善政策,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对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下岗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适应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方式多样化的需要,采取不同的接续方式,开设专门窗口,方便下岗失业人员参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变动情况,要抓紧研究制定适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办法。对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社会医疗救助。

    (二十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工作安排,由各省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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